当前位置:首页 > > 案例指导
毕然与范稳等著作权纠纷再审案(2008)民监字第192号
发布时间:2013-04-16 13:16:15 来源:
【裁判要旨】任何人都可以在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要对该素材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依据该公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监字第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稳。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民文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潘凯雄,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华晨,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桂兰,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毕然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范稳、人民文学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和(2008)云高民三监字第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毕然申请再审称:1、关于时代背景和故事框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监字第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被申请人范稳作品《水乳大地》不构成对其作品《今夜火把到我家》的剽窃是错误的。2、在人物设计方面,(2006)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为两部作品中的泽仁达娃和米斯沃果,古基黑木和木学文,沙利士神父和维亚尔神父等主要人物的身份命运、生活情形大不相同,认定《水乳大地》不构成对《今夜火把到我家》的剽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监字第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及(2006)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没有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剽窃证据180处》,认定被申请人范稳没有抄袭其作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2006)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水乳大地》抄袭、剽窃《今夜火把到我家》的精神实质和创作核心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5、(2006)云高民三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两部作品进行了调整编辑,不能完整地反映两部作品的客观情况,是错误的。6、原审对再审申请人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二审和再审申请全部诉讼请求;2、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再审申请全部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范稳辩称:1、《水乳大地》是其十多年到藏区体验生活,认真考察、学习了滇藏结合部各民族的文化、宗教、历史及现实后,历时四年独立创作完成的一部长篇小说。在毕然提起诉讼前,其不认识毕然,也没有看过毕然的书。2、两部作品的精神实质不同。《水乳大地》描写了二十世纪滇藏接合部藏族、纳西族、汉族等民族一百年来的信仰和文化相互砥砺、相互融合的历史。其内容涉猎广泛,在宗教上包括了藏传佛教、纳西东巴教、天主教三种宗教在那片土地上的较量和相融;在历史上主要展现了藏、纳两个民族在澜沧江峡谷共同生存、共同发展的史诗性故事;在文化表现上主要描绘藏民族、纳西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而《今夜火把到我家》由中国三峡出版社2000年出版,作品主要写云南路南县撒尼地区土司头人和他的九个老婆的故事,以及这个撒尼土司头人的一生。反映地域主要在撒尼地区,表现对象主要是撒尼人的生活和历史。 3、关于人物形象。《水乳大地》在人物形象上塑造了野贡土司(藏族)、让迥活佛(藏族)、泽仁达娃(藏族)、木学文(纳西族)、和阿贵(纳西东巴祭司)、沙利士神父(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等人物形象,他们有自己所属民族的性格特征和人生命运,与毕然书中的人物完全不一样。4、《水乳大地》全书采用时空穿插的向心结构,时间跨度为整整一百年。毕然的小说是以时间发展为脉络的线性结构。5、关于典型环境。《水乳大地》写的是藏、纳接合部两个民族的居住地区澜沧江大峡谷深处一群人独特的生存方式,雪山、峡谷、高山牧场,以及寺庙、教堂、盐田等人文环境,而《今夜火把到我家》写的是撒尼人、阿细人聚居的部落,两个地区完全是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情,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文化背景。6、关于世袭土司制。《水乳大地》写的世袭土司制是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不仅是只有彝族地区有土司制,就云南来说,藏族、纳西族、景颇族、傣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过世袭土司制。其书中的藏族土司人物,是其根据自己多年在当地的采访、借鉴历史资料而创作出来的一个文学人物,与毕然书中的彝族土司风马牛不相及。两个民族属性不同,命运不同,在书中所承担的人物角色也不同。再审被申请人范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毕然的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人民文学出版社答辩称:在《水乳大地》一书的出版过程中,人民文学出版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了应尽的审稿义务,编辑和出版此书没有任何过错和失误,请求法庭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9月,毕然所著的长篇小说《今夜火把到我家》由中国三峡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04年1月,范稳所著的《水乳大地》一书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毕然认为范稳在该书中抄袭了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07年9月27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对双方的作品进行比对后认为:首先,双方的作品分别讲述了不同的故事,其故事的情节、人物的设计并不相同。其次,从其具体的语言表达来说,二者也并不相同或相近似。虽然毕然认为范稳剽窃其作品,并进行了大量的比对和说明,但从这些比对和说明来看,其比对的方法是不正确的,毕然在这些比对中对自己的作品和范稳的作品均进行了调整编辑,并未完整真实地反映两部作品的客观情况。而且即使以其比对所得出的结论来看,也仅能证明范稳作品中一些地方的用词用语与毕然作品有相似之处,但这些相似都是断续的,不完整的,这些相似之处并不足以构成毕然作品中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而双方均是用相同的语言,即汉语进行创作,都有权使用其中的词语、成语等等,仅因在根本不同的语句中使用了相同的词语和成语即认为构成了抄袭是荒谬的。再次,两部作品确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如选择了一个相似的时代背景,选择了将传教士传教活动作为作品的一部分,选择一些相同的素材,如“牛皮圈地”及毕然所说的“世袭土司制”等等,但这些素材是公知的,任何人均可使用。从两部作品的表达来看,二者对这些素材的使用和表达是不相同或相似的。最后,范稳提交了两本相关书籍,从侧面印证范稳创作的过程和素材的选用。综上所述,两部作品并不相同或实质性的相似,范稳并未抄袭毕然的作品,不构成侵权,人民文学出版社也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毕然的诉讼请求。
毕然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范稳、人民文学出版社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毕然的上诉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二审法院认为,1、从故事框架和故事结构、时代背景、故事情节方面来看,两部作品在故事结构上并不相同。两部作品所反映的时代背景和所描写的故事情节有不同之处,也有相似的地方。不同之处是两部作品反映的地域、民族生活等诸多作品元素并不相同。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时代背景或故事情节是两部作品都反映了相关少数民族的革命斗争史、宗教信仰史以及民族风情、民族习惯等相同或相似的元素。这些相同或相似的革命斗争和宗教信仰方面的作品元素,在很大程度上来看,它们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反映这些公有领域的素材,只要每个作者有不同的文字表达方式就不能认定是对他人作品的剽窃。至于两部作品中民族风情、民族习惯元素有相似之处,也难以认定剽窃情形,因为在云南这块红土高原上,各民族相互砥砺、相互融合,亦会造成各民族生活习惯相互影响的局面。不仅如此,而且从民族学的角度分析,两部作品中所反映的民族风情、民族习惯元素也有较大区别。2、从人物设计看,经过比对,两部作品的主人公身份、毕然所诉称的五对人物名字,均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3、从两部作品的具体语言文字表达来看,经过比对,不能认定范稳作品构成对毕然作品的剽窃。4、关于上诉人主张《水乳大地》抄袭、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的精神实质和创作核心问题,文学作品的精神实质和创作核心属于文学创意的范畴,它与文学的表现手法以及语言文字的具体表达方式分属于三个不同层面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文学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才是著作权权利保护范围。因而,毕然关于《水乳大地》抄袭、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的精神实质和创作核心的主张亦不成立。5、范稳所提交的两本正式出版物即范稳自己所著的《苍茫古道:挥不去的历史背影》及王坤红所著的《原始之镜:怒江大峡谷笔记》二书,可佐证范稳独立创作的过程以及一些相关作品素材的选用。
综上,原二审法院认为毕然主张范稳剽窃其作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审法院关于范稳的作品并未剽窃毕然作品的认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至于毕然在二审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基于对两部作品认真仔细谨慎比对以及当前著作权法规定的综合判断,认为该司法鉴定无必要,对此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经分析比对,两部作品的表达方式不同。具体体现为:1、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不同。《水乳大地》描写了二十世纪滇藏接合部藏族、纳西族、汉族等民族一百年来的信仰和文化相互砥砺、相互融合的历史。《今夜火把到我家》叙述了二十世纪上半叶彝族撒尼人部落的飘荡生活。2、两部作品的人物设计不同。《水乳大地》在人物形象上塑造了野贡土司(藏族)、让迥活佛(藏族)、泽仁达娃(藏族)、木学文(纳西族)、和阿贵(纳西东巴祭司)、沙利士神父(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传教士)等人物形象;《今夜火把到我家》塑造了米斯沃果等人物形象。经比对,两部作品的主人公身份、毕然所诉称的五对人物名字,均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3、两部作品的具体语言文字表达不同。毕然为证明范稳抄袭了其作品,向本院提交了其制作的其认为两部作品文字表达相同部分共180处的证据。但经本院比对,不能证明两部作品这些部分文字表达相同。由于两部作品都是用汉语创作,常用的汉字只有5000多,毕然挑选出两部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进行局部比对认为范稳抄袭其作品是不能成立的。4、两部作品中都有牛皮圈地和土司制度的情节,毕然认为两情节相同即认为构成抄袭。根据范稳提供的证据表明牛皮圈地的情节来源于一个在云南各民族地区流传广泛的传说,并非毕然独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世袭土司制度是旧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也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任何人都可以在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要对该素材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依据该公有素材创作完成的作品都各自享有其著作权,不能因范稳作品中有牛皮圈地和土司制度的情节就认为范稳抄袭了毕然的《今夜火把到我家》。
根据范稳向本院提交的材料,其从1996年开始进入西藏,数十次到各地藏区体验生活,2002至2003年还由云南省文联党组派遣到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挂职锻炼一年,任州三江并流办公室副主任。范稳认为其多年来在藏区深入生活的实践,是《水乳大地》成书的基础。除此之外,范稳向原审法院及本院均提交了其所著的长篇报告文学《苍茫古道——挥不去的历史背影》和图文书籍《雪山下的村庄》,在这两部作品中,对滇藏结合部的人文景观有如实的描述,并记录了十九世纪中后期到二十世纪中期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在这片土地上传教的历史和发生的各种故事,并附有当地教堂和信教徒的照片。根据范稳提供的证据及其对其创作过程的说明,本院认为范稳独立创作《水乳大地》一书的主张有其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本案的情况,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对两部作品做出不相同及不实质相似的判断,对两部作品进行鉴定并无必要。原审法院对毕然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毕然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