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选定委托中介机构摇珠规则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选定委托中介机构摇珠规则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本院就选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摇珠规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院司法委托管理科负责对外司法委托工作。
二、司法委托管理科拟安排每月的8号、18号、28号(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举办摇珠现场会,摇珠选定司法委托中介机构。
三、司法委托管理科须在每期摇珠现场会前三日通知(电话、邮寄、公告方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见证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现场会。
四、司法委托管理科须在每期摇珠现场会前三日在本院外网公告相关委托事项。
五、举行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科主持,本院纪检监察派代表监督,中介机构代表监督及操作摇珠。
六、受委托中介机构的产生,必须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单中选定。
本院在入选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单中择录,分成轮月组别,见证机构在当月摇珠活动中派出代表参与。
七、两级法院统一按以下方式操作:每期摇珠会上,在同一类别中,先对该类别的第一宗具体中介工作事项进行摇珠,该类别的全部中介机构参加摇珠,中介机构代码与摇出来的珠子号码相同的即为该宗具体中介工作事项的被委托单位;第二宗具体中介工作事项,由该类别未中签的中介机构参加摇珠,中介机构代码与摇出来的珠子号码相同的中介机构即为该宗具体中介工作事项的被委托单位(第三宗及以后的以此类推)。每家中介机构在当期摇珠会的同一类别中最多只能被摇中一宗具体中介工作事项,但在下期摇珠会每家中介机构(包括上一期已中标的中介机构)均有机会参与摇珠。
八. 委托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超过一千万元的,摇珠选定两家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超过一亿元的,摇珠选定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进行联合评估。
九、参加当期见证摇珠的中介机构人员迟到的,须在签到表注明,视为放弃当期有适格类别委托事项的备选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摇珠会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本院年度内的委托事项。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本院年度内的委托事项,并上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其接受委托业务资格未经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的,暂停该机构摇珠接受委托业务,直至审核通过为止。
十一、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十二、摇珠结果应于本院公告栏或网上公示。
司法委托监督电话:020-39122773
20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