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5年第二十八期需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年第二十八期(2015年8月11日)委托评估、拍卖、鉴定标的物如下:
拍卖部分(共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43号之一1202房。(本签联合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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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四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1.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聚龙大街38号303、304号房屋两间。2.广州市白云区江景路15号104房。3.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岐山中路一座二梯6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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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02号案,对双方当事人名下房产七处的价值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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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资产类两项标的)
1.粤A580MW号小型汽车一辆。2.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石头坊厂区被执行人厂房内查封的资产设备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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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类两项标的)
(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95号案,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小区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装修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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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村沙尾桥改造工程空心板梁42片的预制及吊装工程增加工程的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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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分
(物证文书鉴定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50号案,对金额分别为164000元及782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借据》中,手写字体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日期是否相符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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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类二十项标的)
1.(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24-33、47-54、83号共十九案,对各自涉诉房屋:1.房屋及地基受损与被申请人打锚索施工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对房屋地基是否受损进行鉴定,如受损则作出修复方案。3.被申请人施工的锚索能否拔出,拔出对申请人的房屋结构安全是否造成影响进行鉴定。2.(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67号案,对涉诉房屋地基是否受损及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如房屋受损则作出修复方案。(本签由两家中介机构联合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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