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4)穗番法执字第5378号案】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0 01:14:1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番法委评字第217号
于建辉、梁贤贤、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李明珠申请执行于建辉、梁贤贤、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4)穗番法执字第5378号], 在处理被执行人梁贤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卡奥路一区四座301室房屋一间(含财物一批),及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光明北路283号十幢123号车位的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字粤京资评报字(2015)第5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核定财产市场价值为1609200元。因你们(于建辉,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康乐路162号一座703室;梁贤贤,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汉溪路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卡奥路一区四座301室)下落不明,广州市筑波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590459,,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南洲路142号之一自编东面)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于桂贤下落不明,上述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上述报告书即视为送达。如对其结论表示异议,可自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没有异议,本院即确认上述评估结论并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评估联系人:司法委托管理科梁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