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3533号案】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1-20 01:22:4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番法委评字第215号
卢锦松: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申请执行卢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3533号], 在处理被执行人卢锦松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60号十一座二梯701室的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广东南泰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南泰估字(2015)063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初步核定该财产市场价值为1293219元。因你(卢锦松,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人民路沙田大街十二巷5号)下落不明,上述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上述报告书即视为送达。如对其结论表示异议,可自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没有异议,本院即确认上述评估结论并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评估联系人:司法委托管理科梁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