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5)穗番法委评字第095号案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11 01:28:3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番法委评字第095号
廖志强:
本院执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申请恢复执行廖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0154号], 在依法处理被执行人廖志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道大石大桥西南侧5.97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鹏信土估字(2016)第GZ-L007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初步核定该财产市场价值为45510000元(规划为商业金融用地面积2940平方米)。因你(廖志强,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东涌路110号,是原番禺市大石珍宝海鲜楼负责人)下落不明,上述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上述报告书即视为送达。如对其结论表示异议,可自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没有异议,本院即确认上述评估结论并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