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5)穗番法委评字第214号案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11 01:34: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番法委评字第214号
钟昌亮、龚梅香:
本院执行蓝军申请执行钟昌亮、龚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1569号], 在依法处理被执行人钟昌亮、龚梅香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锦绣花园西区乐满园六座一梯301室房屋,及被执行人钟昌亮位于锦绣花园西区乐满园五座、六座地下车库24号车位的过程中,受托评估机构广东均正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粤均正评字(2016)RG0400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核定该财产市场价值为2002000元(其中房屋1822000元、车位180000元)。因你们(钟昌亮,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平城西区7407房;龚梅香,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乡双溪村岭下小组23号或上述评估物业)下落不明,上述文书无法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委托工作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上述报告书即视为送达。如对其结论表示异议,可自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没有异议,本院即确认上述评估结论并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