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7年第四期需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年第四期(2017年2月28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中山路226号1幢2幢房产;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东湖路阳光花园6幢301室。 |
1 |
(普通资产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海滨花园海裕阁B座304房;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2号名扬世纪广场2座1209、1306号房屋两间;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创新世纪花园6栋2单元15号房;粤AB8Q79号小型汽车一辆。 |
1 |
(工程造价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怡新区东信园三街2号内装修工程于2015年11月的造价。 |
1 |
(会计审计类一项标的)
对“广州摩方食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9日至2016年12月13日间实际收入、利润、分配状况进行审计。 |
1 |
(价格鉴证类两项标的)
粤A2866S号小型汽车于2014年9月29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价格。 |
1 |
苏A4011D号小型汽车于2015年3月11日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尾部损失的价格。 |
2 |
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两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16)粤0113民初3856号案: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手术后发生骨水泥渗漏,经治疗后再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确定被申请人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骨水泥渗漏及其引发疾病的费用进行鉴定。 |
1 |
(2016)粤0113民初10746号案,对被申请人诊断为颈椎失稳、腰椎间盘突出与2016年1月16日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鉴定。 |
2 |
(物证文书鉴定类三项标的)
(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24号案,对落款为2014年3月28日的涉诉检材《保证合同》第六、第七页上,申请人三个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
1 |
(2016)粤0113民初4554号案,对涉诉检材《确认书》中,第十三至十七行的字迹是否被申请人亲笔书写进行鉴定。 |
2 |
(2016)粤0113民初7140号案,对涉诉检材《借款单》的内容、借款人落款处签名是否申请人的笔迹进行鉴定。 |
3 |
(医疗损害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515号案,对被申请人涉诉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与申请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 |
1 |
(房屋安全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字第7323号案,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路376号商铺是否存在漏水问题、漏水原因、商铺装修与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商铺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进行鉴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