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7年第七期需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年第七期(2017年3月30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六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1.广州市天河区清风南街5号1302房。2.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2号之三第四层407号商铺。 |
1 |
1.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华景南路30号新月明珠花园3座2105房及1、2座地下室217号车位。2.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墟二坑口路珠江电厂生活区南区4幢602房。 |
2 |
1.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丽江花园德荫楼1座1302、1402号房屋两间。2.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202号1座811房。 |
3 |
(土地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延陵大街12号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别的价值;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一区二横路9号厂房的价值。 |
1 |
(价格鉴证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龙路尾“福联木器厂”内装修工程于2016年2月1日所投入的价格;建筑物内生产设备的现价值;空压机拆除、搬迁、再安装的费用;电线电箱拆除的费用;生产设备拆装的劳务费用。 |
1 |
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五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16)粤0113民初10831号案,对涉诉交通事故与死者死亡的参与度大小、非交通事故伤情医疗用药进行鉴定。 |
1 |
(2016)粤0113民初11167号案,对被申请人2015年12月12日交通故受伤治疗出院后的摔倒与第二、三次入院治疗以及伤残的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 |
2 |
(2016)粤0113民初9717号案,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受伤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及身体外伤与本涉诉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
3 |
(2016)粤0113民初3153号案,对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受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4 |
(2016)粤0113民初5584号案,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受伤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进行鉴定。 |
5 |
(法医精神病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7877号案,对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交通事故受伤后的精神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1 |
(物证文书鉴定类两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716号案,对涉诉检材《工程量结算表》、《关于广州市腾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终结决定》中,“陈延忠”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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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1251号案,对涉诉检材《结算付款凭证》中,所盖申请人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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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7845号案,对被申请人涉诉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其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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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7)粤0113民初241号案,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康乐园三街三座401号房屋内大厅、主房、东与南边房间、饭厅、卫生间的天花以及东边、东北边房间阁楼夹板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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