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7年第十期需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年第十期(2017年4月28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两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南浦岛碧桂园翠苑20座201房;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奥林匹克花园奥园大厦1617房;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口岸路紫百合二街2号401房;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2号6栋1单元2楼3号房屋;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玉带香榭68号附7号1楼房屋。 |
1 |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1号32F号房屋。 |
2 |
(土地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艺路26号金山谷花园7栋1005房及地下室1区022号车位;湖南省湘阴县城西镇顺风村五组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一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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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资产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3号1座1102房及室内财物一批。 |
1 |
(会计审计类一项标的)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经营的“尚菲酒吧”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0日的财务盈亏状况进行审计。 |
1 |
(保险公估类一项标的)
粤A9XL72号小型汽车于2015年12月25日交通事故受损后,造成的实际维修项目和价格。 |
1 |
(价格鉴证类一项标的)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333号6栋601号房屋内因水浸造成财物受损的修复价格。 |
1 |
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三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1(2016)粤0113民初1273号案,1.对被申请人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在“珠江医院”的治疗与申请人2011年4月间诊治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及治疗方法和用药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鉴定。2.对被申请人2011年4月诊治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造成的自2016年9月1日起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
1 |
(2016)粤0113民初11457号案,对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受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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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物证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9796号案,对申请人与本案被鉴定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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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文书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77号案,对涉诉检材《帮工单》中,所盖申请人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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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6)粤0113民初6098号案,对被申请人的涉诉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申请人遭受人身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造成损害的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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