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8年第一期需摇珠选定中介机构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发布时间:2018-01-05 07:40:35 来源: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年第一期(2018年1月8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两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601、603、619号内301-304号等商铺33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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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163号倚山路御和巷23号18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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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资产类两项标的)
1.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翠山湖畔十一街9号房屋及屋内财物一批。2.JH21-25型开式压力机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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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分
(物证文书鉴定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17)粤0113民初5586号案,对涉诉检材《借条合同》、《借款收据》中,被申请人书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书写的字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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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痕迹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案,对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涉诉检材《确认书》中,两申请人分别的签名及所按指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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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7)粤0113民初8544号案,对被申请人涉诉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医疗行为与申请人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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