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18年第三十期需摇珠选定中介机构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年第三十期(2018年12月18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四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1.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汇景大道汇庭雅苑1座5梯304房。2.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升西路64号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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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三桂路北1巷8号401房。2.中山市西区爱琴湾2期3区5幢1901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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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资产类三项标的)
1.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中六路1号广州大学城信息枢纽楼七楼查封被执行人的资产设备一批。2.清远市新城B47号区洲心工业园新城联边线材厂内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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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区树涌存汇贤二路被执行人厂房内查封的机器设备及刨花板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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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类一项标的)
(23018)粤0113民初5511号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今合伙的收益或亏损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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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两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18)粤0113民初3062号案,对申请人于2016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9日在医院治疗腰5椎体向前轻度滑落、腰5椎弓崩裂、骶骨骨折与涉案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申请人治疗过程中的用药和医疗费支出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及明确当中没有关联性的部分进行鉴定。(2018)粤0113民初3063号案,对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之后患有精神病症的“狂躁症”与2016年9月15日的涉案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申请人治疗过程中的用药和医疗费支出与本案事故的关联性及明确当中没有关联性的部分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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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文书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8)粤0113民初10644号案,对涉诉检材《借据》中“现金壹万元”的字迹是否由申请人本人亲笔书写以及“现金壹万元”与数字“2”、“21”上的指模和字迹形成的先后时间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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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类一项标的)
(2018)粤0113民初4378号案,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园丰大街5巷302号房屋客厅与书房天花损坏的原因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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