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21年第四期需摇珠选定中介机构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年第四期(2021年02月26日)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两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0)粤0113民初17166号案,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1号(24座402房)房屋的市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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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1769号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世纪东路1号怡方花园1-20/27-28/34-35幢地下车库2-097号车位;中山市港口镇世纪东路3号怡方花园21-26/29-33/36-38幢地下车库12-199号车位。 |
2 |
(价格鉴证类一项标的)
(2020)粤0113民初9852号案,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莲庞路8号厂房内一至四层涉案固定装修物于2020年7月6日的残值。 |
1 |
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六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民初627号案,对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肢体残疾等级、护理期、护理人数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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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粤0113民初619号案,对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肢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2021)粤0113诉前鉴2号案,对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的肢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2 |
(2021)粤0113民初1号案,对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涉案事故受伤所致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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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34号案,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合理治疗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 |
4 |
(2020)粤0113民初17180号案,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涉案事故受伤所致的肢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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