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法院2021年第二十五期(2021年9月28日)需摇珠选定专业机构委托评估、鉴定标的物公示
公 告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年第二十五期(2021年9月28日)需摇珠选定委托评估、鉴定机构标的物如下:
评估部分
(房地产类标的一项)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执恢926号案,对位于广东省韶庆市二塔路肌甘厂侧祥兴楼302房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二份之一产权[产权证(证明)号:1979007]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10日)。 |
1 |
(土地类标的一项)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执恢303号案,对位于番禺区市桥街解放横大街2号的土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
1 |
(普通资产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执5670号案,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新世界大厦K歌王KTV的资产设备一批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
1 |
(会计审计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强清11号案,对广州市番禺旅游汽车服务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 (本案要求选定一家正选机构、一家备选机构) |
1 |
(价格鉴证类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民初3632号案,对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7号商业办公楼的空调通风工程及消防工程的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以2020年11月1日为准)。 |
1 |
鉴定部分
(法医临床鉴定类四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诉前鉴140号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申请人于2021年5月5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案当事人要求摇一家正选机构,两家备选) |
1 |
(2021)粤0113诉前鉴104号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因涉案事故导致的肢体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后续治疗费(包括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期)进行鉴定。(本案当事人要求摇一家正选机构,两家备选) |
2 |
(2021)粤0113诉前鉴141号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因涉案事故导致的肢体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及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案当事人要求摇一家正选机构,两家备选)。 |
3 |
(2021)粤0113诉前鉴149号案,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本案当事人要求摇一家正选机构,两家备选)。 |
4 |
(物证文书类鉴定一项标的)
标的物名称 |
签号 |
(2021)粤0113民初7278号案1、对证据《借款借据》、《借款收据》落款处“何家强”字样是否为其本人的笔迹进行鉴定。2、对《借款借据》正文第一行中“何家强”处的指印和其上笔迹进行形成时间先后对比鉴定,对《借款收据》正文第一行处“叁拾万”处的指印和其上笔迹进行形成时间先后对比鉴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