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2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永、连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832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永、连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2号之一
吴超永、连梅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永、连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吴超永,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山仔273号。连梅琴,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山仔273号。)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永、连梅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69.95元、自2022年1月起至2023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955.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分别从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别计算,不得超过该月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二、被告吴超永、连梅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公摊电费75.06元、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公摊电费396.68元;三、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超永、连梅琴共同负担。被告吴超永、连梅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迳付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