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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异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

发布时间:2024-04-12 03:43:16 来源:

2024)粤0113执异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

2024)粤0113执异372号

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魔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抖慧(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厦门晖扬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通知你方自上述材料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清单(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或交至本院立案庭11号窗)。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方没有意见和证据提交。本院定于2024年5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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