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598号原告温天佑与被告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18: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598号原告温天佑与被告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4598号
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天佑与被告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银都大厦负一层入口处左边两个车位(总价款为150000元)的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2、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车位上锁等妨碍原告使用的行为;3、被告支付阻止原告使用车位期间的停车费用(按900元/月的标准,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排除妨碍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