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434号原告广州肖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19: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434号原告广州肖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3434号
上海壹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肖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原告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一件代发合作协议》;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241.3元及相应利息211.04元【利息以1424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0日开始至2023年3月2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被告一付清全部本息为止,暂计为155.9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9日下午15时00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