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427号原告杨杰灵诉吴立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24: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10427号原告杨杰灵诉吴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427号
吴立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杰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杰灵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债务款人民币168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元整)。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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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