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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773号原告谢韵芝诉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新瑞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26:0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10773号原告谢韵芝诉广州市番禺区新睿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越秀区新瑞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773

广州越秀区新瑞天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韵芝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谢韵芝诉请本院判令: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202452716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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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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