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774号原告文武标诉方菁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26:3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10774号原告文武标诉方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774号
方菁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文武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文武标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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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