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14号原告肖克兰与被告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众鑫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2024)粤0113民初5814号原告肖克兰与被告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众鑫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众鑫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克兰与被告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众鑫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贵院撤销(2023)粤0113执异479号执行裁定,判令追加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2022)粤0113执15448号案的被执行人;2、林若强、郑鸿盛、刘春亮、程云、麦才幸、广州萌星服饰有限公司、古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