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18号原告詹昆与被告梁伟铨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33: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18号原告詹昆与被告梁伟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梁伟铨: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昆与被告梁伟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月利息60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为125800元),以上本息共计33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