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16722号申请执行人吴钦儒等11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大森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2023)粤0113执16722号申请执行人吴钦儒等11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大森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2023)粤0113执16722号之一
债权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钦儒等11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大森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的过程中,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16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因执行到位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
本院查明,各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为:
一、债权人吴钦儒,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2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8627-863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5491元,扣除已受偿的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5491元;
二、债权人吴荣安,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2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8627-863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21830元,扣除已受偿的1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6830元;
三、债权人张中华,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2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8627-863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23136元,扣除已受偿的15000元,剩余执行标的8136元;
四、债权人吴朝弓,执行案号为(2023)粤0113执16722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3】8627-8630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9460元,扣除已受偿的14900元,剩余执行标的4560元;
五、债权人彭英炜,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2556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691-69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7268元;
六、债权人宁一南,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2556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691-69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4000元 ;
七、债权人宁建辉,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2556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691-69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3500元;
八、债权人蔡家军,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2556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691-69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9700元;
九、债权人金善龙,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2556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691-69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5000元;
十、债权人李开云,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4000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1515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6000元;
十一、债权人宋忠祥,执行案号为(2024)粤0113执4220号,执行依据为穗番劳人仲案【2024】1514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8238元。
各案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依法优先支付;二、各债权人的债权为工资,均属于同一分配顺位,故按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次分配受偿率约为14.87%。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2023)粤0113执16722号案缴纳执行费1099元,本次分配暂不计收执行费;
二、本次执行到位16166元,按各债权人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此次分配受偿(四舍五入取整)金额详见下:
其中吴钦儒分配816元,吴荣安分配1016元,张中华分配1210元,吴朝弓分配678元,彭英炜分配1081元,宁一南分配2082元,宁建辉分配2007元,蔡家军分配1442元,金善龙分配2230元,李开云分配2379元,宋忠祥分配1225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经办法官:卢飘飘 联系电话:020-3912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