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康乃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丰秀印务有限公司、林寿绪、林超、林桂芹、林越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1:27 来源:
原告广州康乃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丰秀印务有限公司、林寿绪、林超、林桂芹、林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07号
被告广州市丰秀印务有限公司、林寿绪、林超、林桂芹、林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康乃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丰秀印务有限公司、林寿绪、林超、林桂芹、林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康乃诗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支付所欠款项2471675.83元以及违约金500000元;2、被告二、三、四、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