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蜜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2:16 来源:
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67号
被告曾蜜: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广裕租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37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5005.3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违约金88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期违约金7158.9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强制收车费5649元。6、以上费用从被告缴纳原告的押金10000元中扣除。7、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363.31为本金,从2022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为495.42元)。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额至立案暂计为¥20858.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