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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穗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2:52 来源: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穗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223

被告广州市穗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穗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430日至20221231日期间的电费为900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标的额至立案暂计为¥20858.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531日下午30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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