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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柏洪与被告冯靖桓、宋维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6:56 来源:

原告何柏洪与被告冯靖桓、宋维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77

冯靖桓、宋维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柏洪与被告冯靖桓、宋维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何柏洪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被告冯靖桓、宋维小各自占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广华北路25号东华花园471302房屋的50%的产权份额(房屋估价约8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530日下午3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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