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丽霞与被告广东雄锋沉香育苗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5 02:47:49 来源:
原告周丽霞与被告广东雄锋沉香育苗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4491号
广东雄锋沉香育苗种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霞与被告广东雄锋沉香育苗种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4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周丽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