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52号原告徐银娣与被告邝洪余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1:46:5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52号原告徐银娣与被告邝洪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52号
邝洪余:
本院受理原告徐银娣与被告邝洪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邝洪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银娣清偿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2.43元,由被告邝洪余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