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4751号原告广州希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毛雅娟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1:48:09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4751号原告广州希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毛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4751号
王飞、毛雅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希若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毛雅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4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飞、毛雅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希若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9662元及利息(利息以259662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希若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5元,由被告王飞、毛雅娟共同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