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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431号原告杭州莲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绵远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1:54:1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431原告杭州莲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绵远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431

广州绵远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莲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杭州莲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侵权产品,并删除涉案店铺内的相关的相关侵权信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531915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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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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