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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509号原告刘大勇诉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1:54:2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509原告刘大勇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509

张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大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大勇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用。上述诉讼标的暂为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531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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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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