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839号原告湖北燕加隆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旭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2839号原告湖北燕加隆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旭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2839号
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燕加隆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旭恒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796199.66元、维修签证费用72772.25元(共计2868971.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68971.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标准,自2023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被告一清远市旭恒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2500元;三、请求被告二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武汉澳兴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广州海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以上暂合计为:2951471.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14 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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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