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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022号原告广西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晖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03: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022号原告广西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晖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7022

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晖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胜恒贸易有限公司、恒锐(广州)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晖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诉讼标的额1171384.98元)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051484.09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67500.89元(暂计至2023728日为67500.89元)。二、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接收商票的贴息补偿款524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49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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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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