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力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04:19 来源: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力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0205号
被告广州富力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力国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842220.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5月5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42220.19元为基数,按每年按LPR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32512.3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以上诉请金额合计:8747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