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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537号原告广州市瑞刚石材有限公司、王贵兵与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07: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37号原告广州市瑞刚石材有限公司、王贵兵与被告郑刚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37

郑刚:

原告广州市瑞刚石材有限公司、王贵兵与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瑞刚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9071元以及利息(利息以719071元为基数,自2018102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瑞刚石材有限公司、王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9.1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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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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