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26号原告林创发与被告李威、文盼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07:5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26号原告林创发与被告李威、文盼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26号
李威、文盼:
本院受理的林创发与李威、文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支付的货款欠款人民币260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486.5元(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28日)起,以260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2749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2:1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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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