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69号原告刘厚望诉被告苗鑫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29:3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69号原告刘厚望诉被告苗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69号
苗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厚望诉被告苗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厚望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培训费84643元及利息(以846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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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