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70号原告赖潇烽诉被告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刘凯清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16 02:30: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70号原告赖潇烽诉被告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刘凯清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70号
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刘凯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潇烽诉被告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刘凯清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赖潇烽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2日签订的《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分红协议书》(30120元)、《广州市娇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分红协议书》(504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投资本金共计80520元,以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040元(投资资金的200%),被告二队前述款项的返还及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10: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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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