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78号原告蔡智峰诉被告赖浩峰、广东省中展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30: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78号原告蔡智峰诉被告赖浩峰、广东省中展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78号
赖浩峰、广东省中展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智峰诉被告赖浩峰、广东省中展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蔡智峰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万元及利息暂计8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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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