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96号原告广州润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得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斌、何俊铭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31: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96号原告广州润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得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斌、何俊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96号
得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斌、何俊铭: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润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得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李斌、何俊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润达服装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517322.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17322.48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支付全部欠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2:30在本院南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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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