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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526号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39:2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8526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26号之一

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2227日的利息为387000元;从202222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本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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