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26号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39:2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8526号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26号之一
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袁园与被告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清偿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2年2月27日的利息为387000元;从2022年2月2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清偿本金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