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56号原告彭兴凯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42:4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56号原告彭兴凯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56号
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兴凯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彭兴凯诉请本院判令:1、讨回设备款10000元;2、讨回合同违约金 10000 元;3、讨回 7 个月的设备租金 1260 元(180*7=12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9:30(全天)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