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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维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44:09 来源:

原告赖维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2562号(原)

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维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桂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赖维清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设备回购款5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金9587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531日上午9:30(全天)在本院南村法庭(原大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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