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94号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汇铭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大威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2:57: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94号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汇铭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大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94号
董大威: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汇铭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大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董大威,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贾岭镇李店村001)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西汇铭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共计774246.19元;2、被告董大威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