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142号原告广州市粤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22142号原告广州市粤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142号
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粤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广州丰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瑞宝瑞兴街一横路3号506、507。
法定代表人:孙颖;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桥头大街228号之三1056房。法定代表人:郑金姿)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粤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销售房屋的佣金和推动资金共计291500元。并按每月百分之一支付从2021年1月1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1日止84535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 6 月 3 日上午10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