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608号张谦与罗剑锋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3:13:25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5608号张谦与罗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5608号
罗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张谦与被告罗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剑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谦借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4年1月12日前的逾期利息为150113.13元,其后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1元,由被告罗剑锋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4846.5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罗剑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缴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本院强制执行)。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罗剑锋)送达(2023)粤0113民初15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