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769号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樊桂红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21769号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樊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769号
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樊桂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樊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樊桂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140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6140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退税利益损失13237.61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米洛丽家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中山市天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石岐街道中山市西区隆平社区广龙二街1号第1-7卡(住所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072193F; 樊桂红)送达(2023)粤0113民初21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