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02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湘品豆制品加工店诉被告罗贵福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3:17:2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02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湘品豆制品加工店诉被告罗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0207号
罗贵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湘品豆制品加工店与被告罗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0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罗贵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湘品豆制品加工店支付货款833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